(2015)美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富南公司、星熠公司、威尼澌人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海南星熠实业有限公司,海口威尼澌人网络会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袁琳,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晏聆,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昌松,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俊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海南星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被告:海口威尼澌人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江泉。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天,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南公司)、海南星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熠公司)、海南威尼澌人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威尼澌人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晏聆、被告富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昌松、黎俊飞、被告威尼澌人会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称,2014年11月份起,原告经营的场所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现部分天花板、吊顶及墙壁漏水,原告的很多经营设施设备被水浸泡而损坏,经营场所中的很大部分都无法使用或存在危险。原告多次向被告富南公司反映,但被告富南公司每次看过现场情况后都仅给予尽快处理和找专家看看等答复,并没有采取积极可行的解决办法。至今已经长达4个多月,漏水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漏水面积不断扩大,已经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其中,漏水浸泡的天花板、吊顶和墙面等部分已经严重腐烂损坏,经海南三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造价预算,需要修复费用139445元;被漏水浸泡损坏的空调一部价值2700元、两台电脑主机价值5000元、两台打印机价值1340元;房屋漏水造成两间病房共有七张病床无法收住病人,每张病床每月周转4次(按市社保局规定每个病人住6-7天,住院费用约3000元),每月损失84000元,4个月损失336000元。原告在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被告富南公司系假日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假日公寓的管理维护义务。同时被告星熠公司和被告威尼澌人会所装修中未采取防水保护措施也是导致漏水的原因之一,亦为共同侵权人。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修复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天花板、吊顶和墙体的渗漏及造成的损坏,并承担修复费用139445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天花板和墙体渗漏造成的空调、打印机、电脑等损失9040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按每月84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因天花板和墙体渗漏造成的经营损失(自2014年12月起至修复渗漏止,截止2015年3月为336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富南公司辩称,一、原告室内漏水的形成与我司无任何关系,我司非侵权主体,原告以我司为被告属确定被告主体不适格;在原告因漏水造成物品受损中我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室内漏水是因为其楼上的二楼、三楼租户不当装修造成地板相继渗水,损坏了原告的有关物品。我司既非房屋的施工保修单位,也不是漏水形成的直接原因责任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我司所负有的职责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否侵权或违约也应通过合同所负有的义务是否违反来进行判断。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所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我司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等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原告漏水部位并非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同设施引起的漏水,我司对此无任何的管理过错及不当行为。在2015年1月18日第一次接到原告关于漏水的报告后,我司就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查看现场、寻找漏水原因,并最终在2015年3月底解决了漏水问题,尽到了物业服务的有关职责。原告室内漏水的形成与我司无任何关系,我司非侵权主体,原告以我司为被告属确定被告主体不适格;在原告因漏水造成物品受损中我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造成原告室内漏水的原因系三楼、二楼经营者装修中未采取防水保护措施,造成渗漏,他们是真正的侵权人,应由他们承担相应责任。我司与被告星熠公司、威尼澌人会所未构成共同侵权。三、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请求的修复费用139445元系原告单方委托无鉴定资质的公司所作的评估,该报价无法律效力,且修复费用明显偏高,不应采纳。2、所谓空调、打印机、电脑的损失不能证明是因漏水造成的,且漏水的房间是病房,根本未存放打印机、电脑,何来漏水导致受损?3、所谓336000元的经营损失更是无稽之谈,原告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既非“三甲”医院,也非私立高档医院,能保证每天病人满额,且天天住院治病吗?非营利性机构本身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保本经营,以公益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是住院治疗的医院,从医疗技术、人员配置上看,不可能每天满员收治病人。而且经营单位是否亏损或造成未来收益损失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简单的漏水能造成原告停业受损吗?显然,原告主张336000元的经营损失毫无事实依据。4、原告漏水的形成时间并非2014年11至12月,而是2015年元月下旬,3月底就不再漏水。在漏水期间,原告未停业,一直正常经营,不存在所谓的经营损失。综上,原告针对我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其针对我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星熠公司未答辩。被告威尼澌人会所辩称,原告经营的场所出现漏水是由于星熠公司装修造成的,我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称从2014年11月份起,其经营的场所出现部分天花板、吊顶及墙壁漏水。同时根据富南公司的《管理处服务受理登记表》显示,自2015年1月份起陆续接到原告关于房屋漏水的投诉。富南公司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先是于2015年1月18日安排公司职工前去查看,发现漏水是从三楼卫生间刨开的地板往下渗漏的。随后富南公司又安排水电工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2015年1月21日,水电工李柏清查看现场后得出一楼漏水原因是因为三楼未能及时做好防水处理造成的。2015年3月1日,富南公司再次安排水电工魏某某到现场进行查看,其得出同样的结论:一楼的漏水原因是从三楼的卫生间地层里面渗漏出来的,三楼应该做好防水处理才能杜绝继续往下漏水。此外,在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因原告多次投诉房屋漏水一事,富南公司还多次组织原告及星熠公司协调解决此事。而我所在这段时间根本没有动工装修二楼房屋,因此也未参加协调的过程。在2015年2月份,富南公司还向在三楼装修的星熠公司下达过《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做好卫生间的防水处理。结合上述情况表明,原告场所漏水是由于星熠公司装修造成的。我所自从2014年7月份开始租赁阳光假日公寓二楼,直至2015年4月份才开始动工装修,而原告场所发生漏水是在2014年11月份。另外在这期间,我所既没有用水也没有动工装修,原告房屋出现漏水与我所没有关系,富南公司更从未将三楼装修造成房屋漏水这一情况通知给我所。因此,我所对于原告房屋出现漏水的情况没有过错,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所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所述,我所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二楼、三楼分别由原告、威尼澌人会所、星熠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寓楼由富南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2015年1月18日,原告向富南公司反映假日公寓一楼出现漏水现象。富南公司组织人员查看,当时三楼正在装修,水从其处渗漏到二楼(二楼没有做防水处理),再渗漏到一楼。经富南公司要求,星熠公司进行整改后,未再出现漏水现象。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承担修复费用139445元。因原告申请,经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仲恒鉴字[2015]SW1405《房屋渗漏水原因鉴定报告》,其对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检查情况为:“首层:走廊中部(医护办公室门前):吊顶已更换,天面板有渗水痕迹;有一个洞口修补痕迹。卫生间门前:南面墙有渗水痕迹;天面板管道周边有渗水痕迹。第八病房:南面墙有渗水痕迹;南侧走廊天面板有渗水痕迹;二层:室内装修基本完成;三层:为台球俱乐部,已投入使用”,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目前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的渗漏水主要表现在:天面板的渗水痕迹,墙面的渗水痕迹,经检查目前未发现有渗漏现象,其是由于原有渗漏所致”。另原告申请对房屋修复费的鉴定,因需要建筑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而海南省法院司法委托备案名录中无相关鉴定机构,原告亦不能提供具备委托条件的鉴定机构,该项鉴定未果。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申请对经营损失进行鉴定。庭审中,原告出示照片欲证明天花板、墙体渗漏造成的空调、打印机、电脑等损失,被告富南公司、威尼澌人会所均表示有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处服务受理登记表》、《室内装修日巡查记录》、《违章整改通知书》、《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情况记录表》、证人魏某某证言、《房屋渗漏水原因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使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20号假日公寓一楼期间,该层部分天面板、墙面发生渗漏,系因当时三楼正在装修,水从其处渗漏到二楼(二楼没有做防水处理),再渗漏到一楼,即因星熠公司、被告威尼澌人会所各自管理使用楼房不当致损害发生,构成侵权,被告星熠公司、威尼澌人会所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损害与被告富南公司物业管理行为无关。原告要求被告富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受损失,原告所诉求修复费用,因相关鉴定未果,缺乏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出示的照片不能证明其空调、打印机、电脑等因漏水已致损坏。原告诉求该些财产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房屋漏水造成两间病房共有七张病床无法收住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诉求经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68元、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街道人民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i50lwrgivmbcftfuj7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陈春妹人民陪审员 冯薪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芙蓉速 录 员 王 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