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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华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景和镇景和村。机构代码:063394676。法定代表人:程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洲镇胜利路北侧胜利小区二期门市楼183号。机构代码:055472136。法定代表人:刘红水,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刘红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24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沧州北工大世纪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办公用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