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云申请执行黄小力刑附民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黄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男性,1984年8月12日出生,3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408120732,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石桥东路121号附1号被执行人:黄小力,男性,1987年7月27日出生,2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07279698,住内江市市中区双洞路149号4栋2单元1楼1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刑初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小力的银行存款287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