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曲洪远申请执行韩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远,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曲洪远。被执行人韩立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执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立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洪远借款52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合计5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立军银行账户存款已被法院其他案件冻结,除工资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执26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