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3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乙,男。被执行人杜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杜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575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乙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内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