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29号被执行人:任xx,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灵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