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程鹏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0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鹏,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江汉区。2000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恩静,被告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程鹏在本市江汉区德仁里2号2单元7楼4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客厅茶几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7.58克、毒品海洛因0.63克。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及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而分别非法持有27.58克、0.6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程鹏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程鹏具有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