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江,辛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817号原告边江,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四委五组。被告辛红,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四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江诉被告辛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边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