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江,辛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817号原告边江,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四委五组。被告辛红,女,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住址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四委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江诉被告辛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边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