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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光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光龙,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光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三天内,郭富(已判刑)受何继声(另案处理)、“四哥”(身份未查明)的指使,纠集被告人何光龙和郭盛满、郭财、何滨和、何远钦、何振森、何远国、黄机言(上述七人已判刑)等人,由潘光具(已判刑)和蔡卓福(另案处理)负责开船选择盗伐地点,先后多次到广西钦廉林场石湾分场1林班16小班林地(星岛湖水库林地),盗伐被害人黎某种植在该处的桉树647株。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共计61.1立方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光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受何继声(另案处理)、“四哥”(身份未查明)的指使,郭富(已判刑)于2015年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纠集被告人何光龙和郭盛满、郭财、何滨和、何远钦、何振森、何远国、黄机言(上述七人已判刑)等人,由潘光具(已判刑)、蔡卓福(另案处理)负责开船先后多次到广西钦廉林场石湾分场1林班16小班林地(星岛湖水库林地),盗伐被害人黎某种植在该处的桉树647株。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共计61.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2016)桂052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林地承包合同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同案人郭富、郭盛满、郭财、何滨和、何远钦、何振森、何远国、黄机言、潘光具的供述,被告人何光龙的供述,检查笔录,盗伐林木蓄积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辩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被害人黎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何光龙受郭富纠集参与盗伐林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光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何光龙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光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端齐人民陪审员  庞彩先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开云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