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唐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唐志勇,黄平旺,王玉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979号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委托代理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勇,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龙文区。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