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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字第3619号-1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丽娟与范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娟,范网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字第3619号-1原告罗丽娟。委托代理人汪罡,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娟与被告范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丽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罗丽娟预交),由罗丽娟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