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字第3619号-1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丽娟与范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娟,范网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字第3619号-1原告罗丽娟。委托代理人汪罡,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网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娟与被告范网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丽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罗丽娟预交),由罗丽娟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