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执划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涞源县旭强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献国、李向阳、张新利、贾献元、贾献同、李金娥、石克娇、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涞源县旭强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献国,李向阳,张新利,贾献元,贾献同,李金娥,石克娇,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划259号申请执行人涞源县祥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妥开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涞源县旭强畜禽饲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贾献国。被执行人贾献国,男。被执行人李向阳,男。被执行人张新利,男。被执行人贾献元,男。被执行人贾献同,男。被执行人李金娥,女。被执行人石克娇,女。被执行人方磊,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献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账号有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有存款,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账号有存款,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有存款;被执行人贾献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有存款;被执行人贾献同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献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账号的存款201550.8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账号的存款36267.24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702.18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3981.28元;被执行人贾献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0075.28元;被执行人贾献同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50000元,账号的存款325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银行某某支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