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执复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复13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41296008。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怀轲,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平顶山市公路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799153015U。法定代表人:王建修,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亮,平顶山××高速公路××责任公司职工。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执异1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景辉代理审判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