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40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2005年1月4日因盗窃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在本市姑苏区王天井巷XX棋牌室、花驳岸XX棋牌室等地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3月12日晚组织多人在花驳岸XX棋牌室二楼大厅里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4376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赌博无异议,但否认2015年3月12日下午在双赢棋牌室聚众赌博,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经事先联系,以支付场地费的方式在本市姑苏区王天井巷XX棋牌室二楼大厅内,组织纪某、李某甲、高某等多人以麻将牌“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2.2015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仍在上述地点召集纪某、李某甲、高某等多人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3.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唐某以支付场地费的方式在本市花驳岸XX棋牌室二楼大厅内,召集纪某、李某甲、高某等多人以“筒子二八”形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437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查获的无主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对参与赌博的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并罚金的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辩解,证人朱某甲、杨某、张某甲、李某甲、纪某、高某、吴某甲、吴某乙、崔某、卜某、马某甲、吴某丙、张某乙、何某、马某乙、叶某、李某乙、刘某、孙某、唐某乙、陆某、朱某乙、姚某、马某丙、陈某、赵某、朱某丙、宋某、李某丙、马某丁的证言笔录,证人杨某、朱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纪某、高某、吴某甲、吴某乙、崔某、卜某、马某戊、吴某丙、张某乙、何某、马某乙、叶某、李某乙、刘某、孙某、唐某乙、陆某、朱某乙、姚某、马某丙、陈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报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除对证人杨某证言中涉及的抽头渔利金额提出异议、辩解抽头没有固定比例、金额没这么多外,对其余内容及其他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相互间可以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证人朱某甲、杨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均供述是被告人唐某召集了2015年3月12日下午在XX棋牌室二楼大厅内的赌博,被告人本人虽予否认,但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所作辩解亦有矛盾,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对于抽头渔利数额可按被告人本人供述认定为2015年3月11日晚获利3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罪及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5年3月12日至同年4月17日被羁押的37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10月2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勤审 判 员 孙霞人民陪审员 李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娜赵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