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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于林与左云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于林,左云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962号原告杨于林。被告左云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于林与被告左云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于林负担。审 判 长  蔡伟明人民陪审员  王 妹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俊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