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东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玮、虞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东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玮,虞珺,张道正,晋中华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3213号原告晋中东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君豪国际公寓B座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冬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玮,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身份证号:被告虞珺,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身份证号:被告张道正,男,192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身份证号:被告晋中华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中郝村南沟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东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玮、虞珺、张道正、晋中华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51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张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1C1**号奥迪小型轿车,和担保人王冬兴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奔驰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51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同时,亦应对担保人张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1C1**号奥迪小型轿车,和担保人王冬兴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奔驰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51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1C1**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王冬兴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