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欣诉田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辽0124民初2015号当事人原告原告:李欣,男。被告被告:田春林,男。诉辩主张原告诉称李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3,415.00元、施救费90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23时45分,在法库县某某乡某某村106线路口,田春林驾驶辽宁11X1XXX号农用三轮车转弯时与李强驾驶我所有的辽AYNXXX号轿车刮撞,致乘车人韩某某伤,两车损坏。田春林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侵权人)辩称□侵权事实不实 □责任认定不当 □适用城镇标准不当 □财产损失不合理 □被抚养人情况不实 □对鉴定有异议 □误工费不实 □医疗费不实 □护理费不实 □交通费不实 □抚慰金有异议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其他 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侵权事实不实 □责任认定不当 □适用城镇标准不当 □财产损失不合理 □被抚养人情况不实 □对鉴定有异议 □误工费不实 □医疗费不实 □护理费不实 □交通费不实 □抚慰金有异议 □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不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减免范围 □商业险减免范围 □其他:第三人述称查明事实事故概况时间:2016年6月1日23时45分地点:法库县某某乡某某村XXX线路口 当事方:韩某某 田春林 肇事车辆:辽宁11X1XXX号农用三轮车交警认定结果田春林负全责。受害人情况李欣,19XX年X月X日出生,户口辽宁省法库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XX号。受害情况:车辆受损。其他赔偿权利人情况此事故中韩某某受伤,李欣车辆受损。财产损失:13,415.00元拖车费:900.00元护理费:无误工费:无营养费:无保险合同主体:无保险合同类型:无。保险合同主要内容:无其他必要情况:被告车辆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3,415.00元、施救费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三)项。裁判主文一、被告田春林赔偿原告李欣车辆损失13,415.00元、施救费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田春林负担。告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娄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