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广辉与马金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辉,马金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657号原告马广辉,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医药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马金鉴,男,现年56岁,教师,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马广辉与被告马金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广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