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广辉与马金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辉,马金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657号原告马广辉,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医药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马金鉴,男,现年56岁,教师,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马广辉与被告马金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马广辉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