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彪抢劫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52号罪犯刘彪,男,29岁(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1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彪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对罪犯刘彪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刘彪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彪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彪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彪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斌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