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李晓勇,杨冬丽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李晓勇,杨冬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赖小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嘉尧、张健明,二人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晓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杨冬丽,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勇、杨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晓勇、杨冬丽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7471.85元及支付利息30571.07元(暂计至2015年1月8日。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偿付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69%计算。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依照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二、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三、案件受理费111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晓勇、杨冬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借款的抵押物已被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除以上抵押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以上抵押物的处理需要较长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抵押物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处理该抵押物需要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借款抵押物处理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