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3民初5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福兴与贵州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兴,贵州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5343号之一原告郭福兴被告贵州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福兴诉被告贵州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环达公司在答辩期后对该案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共同辩称,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已过答辩期间,应视为被告环达公司接受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郭福兴与被告环达公司签订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合作协议》进行初步审查,协议中约定,原告郭福兴为承包人,环达公司为发包人,工程施工内容为发包人将金阳二铺拆迁安置房二期水、电、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委托承包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的工程内容系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属房屋建筑工程内容;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施工地点位于金阳,现属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移送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原告认为本院享有管辖权的意见,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虽已过答辩期间,但系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且基于该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而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强制性,故原告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