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鲁建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8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建虎,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宁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晋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5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抓获,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建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夏青、被告人鲁建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鲁建虎在宁晋县司马村寻找盗窃目标时,看到被害人罗某2家大门紧锁,遂从西墙翻入院中,将北屋西里间屋屋门玻璃和北屋门玻璃砸坏,欲进屋盗窃,被回家的罗某2妻子刘某发现,盗窃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建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2、刘某陈述,证人罗某1证言,宁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宁晋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破案过程,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建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鲁建虎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但鲁建虎本次犯罪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又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具有的从重及从轻处罚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鲁建虎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建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