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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深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深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深彬,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深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深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莫深彬途经桂平市下湾镇甘井村洋村屯莫某1的住宅,趁无人在家之机,爬窗户进入该住宅内,在二楼莫某1房间内的桌子抽屉里盗走莫某1的三星牌白色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莫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深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莫某的证言、失主莫某1的陈述,被告人莫深彬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返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深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深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深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深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深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