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德林与谷正伟、莫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林,谷正伟,莫佳,李镇,李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336号原告段德林,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谷正伟,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莫佳,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李镇,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元,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镇、李元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德林诉被告谷正伟、莫佳、李镇、李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德林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XXX位于咸嘉花园E片15栋301房一套(长房权证岳麓集字第××号)。��此,原告段德林自愿提供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三里垅15栋120号101房一套(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为本人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段德林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三里垅15栋120号101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交易手续;二、冻结XXX位于咸嘉花园E片15栋301房一套(长房权证岳麓集字第××号)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