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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明泉与汪小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泉,汪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121号申请人:吴明泉,男,193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汪小龙,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人吴明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小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汪��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福特牌小型轿车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吴明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