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潘龙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潘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法定代表人刘剑英。被执行人潘龙剑,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武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行申请潘龙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潘龙剑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行案款26528.15元,承担执行费297.92元。现因被执行人潘龙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