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麦承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承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5721号罪犯麦承云,现在广西自治区鹿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来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承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61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麦承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鹿狱减字第4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麦承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麦承云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承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获奖励分146.10分;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麦承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承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承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