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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有栋、吴锋杰、赵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有栋,吴锋杰,赵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232号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小区A3号楼-111-2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吴有栋,男,1947年2月3日出生。被告吴锋杰,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被告赵亮,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有栋、吴锋杰、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85.00元,退还原告542.50元,由原告负担542.50元。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