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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申某甲、申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584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申某甲,居民。被告:申某乙,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申某甲、申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