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万琼,资小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小腊,张万琼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3873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9177Y。负责人甘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小腊,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万琼,女,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银行)与被告资小腊、被告张万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金生平、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资小腊、被告张万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银行诉称,资小腊于2012年9月13日在重庆银行客户经理支行处签订了《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613000017****信用卡,知晓并同意相应权利义务,同日向重庆银行出具了《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2012年9月26日,资小腊在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购车,分期金额36300元,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率11%,每月还款1008.33元。张万琼于2012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与资小腊共同履行汽车分期业务的还款义务。资小腊于2012年10月26日向重庆银行出具了《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提车确认函》,充分理解了违背后的责任。资小腊还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透支交易,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持续逾期,后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因资小腊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重庆银行已于2014年8月18日停止分期提前收回全部欠款。截止2015年12月7日,资小腊累计欠本息共计人民币48860.23元未给付重庆银行,经多次催收均拒不归还。为维护重庆银行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资小腊、张万琼立即偿还原告重庆银行截至2015年12月7日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8860.23元,其中欠款本金32049.95元,透支利息、复利8775.87元,滞纳金803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资小腊、张万琼承担。被告资小腊未答辩。被告张万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资小腊向重庆银行提交了《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载有: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资小腊在该申请表的签署栏中签字。在该申请表的背面是《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载:主卡申领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不含转账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7天,否则,应支付透支款项自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应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重庆银行经审查,向资小腊核发了卡号为622613000017****的信用卡。嗣后,资小腊向重庆银行出具了《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2012年9月26日,资小腊使用卡号为622613000017****的重庆银行信用卡在重庆永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购车,付款金额为36300元。2012年10月26日,资小腊向重庆银行出具了《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提车确认函》,确认分期金额36300元,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率11%,每月还款1008元,并表示充分理解违背承诺后的责任。2012年9月13日,张万琼向重庆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表示与资小腊系夫妻关系,承诺愿意与资小腊共同履行汽车分期业务的还款义务。资小腊还通过刷卡消费、取现等方式透支交易,于2014年3月18日开始持续逾期,后一直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18日,重庆银行停止分期提前收回全部欠款。截至2015年12月7日,资小腊欠重庆银行本金32049.95元,透支利息、复利8775.87元,滞纳金8034.41元,共计48860.23元。另查明,资小腊与张万琼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7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重庆银行的陈述,《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申请表》、《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提车确认函》、银联交易凭证存根、《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联交易凭证存根、催收记录、欠款系统截图、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该信用卡的消费欠款明细等证据载卷为凭,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庆银行的信用卡家装分期合约符合法律规定,资小腊在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申请表中承诺愿意按照发卡行账单所显示的金额如期归还应付款项。在办理重庆银行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以及透支交易后,未及时归还,其拖欠未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重庆银行按照《重庆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及《重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提车确认函》的相关约定,要求资小腊偿还信用卡家装分期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张万琼与资小腊系夫妻关系,且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与资小腊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重庆银行要求张万琼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小腊、被告张万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32049.95元,以及截至2015年12月7日的透支利息、复利8775.87元,滞纳金8034.41元,共计4886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22元,由被告资小腊、被告张万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曼霞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