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案外人佐德祥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山,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异29号案外人:佐德祥,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申请执行人:黄义山,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夏德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义山申请执行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佐德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佐德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佐德祥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佐德祥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北松代理审判员 赵雨雷代理审判员 贺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