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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薛金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薛某某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243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薛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仲裁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XX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某价值人民币2210296.5元的财产,深圳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本院做出保全裁定。同时,申请人开具担保函,承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裁决后能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1029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淑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