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刘某某,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潍坊炬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6197786X。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5)青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均为轮侯查封,正在另案中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也无银行存款。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