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钱亦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钱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代表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亦文,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钱亦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40682.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亦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A7牌小型汽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乐清电台上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钱亦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执行款40682.58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