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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昕峦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昕峦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刑初1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昕峦,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长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辩护人戴明忠,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昕峦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沈昕峦、辩护人戴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昕峦饮酒后乘刘某的出租车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一方大酒店到武安镇文昌路三禾典当行附近,因沈昕峦拒绝下车付费且欲殴打刘某,刘某立即报警,长泰县公安局武安派出所接到警情后,民警郑某、林某带领协警员叶某等人赶至现场。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双方调解,被告人沈昕峦不但不听劝告,且谩骂、动手欲打刘某。林某警告被告人沈昕峦,沈昕峦骂林某,要记林某警号,并对林某以“你给我记着,弄死你,我记着你”、“你给我试试看看”等语言进行威胁。后民警采取强制手段将被告人沈昕峦带上警车时,沈昕峦脚踹叶某,致叶某左大腿中段内侧软组织挫伤。随后,被告人沈昕峦被带至武安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沈昕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得到被害人叶某的谅解。被告人沈昕峦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提出被告人沈昕峦系醉酒状态下进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积极认罪、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昕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林某、张某、连某、杨某、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长泰县公安局证明、长泰县公安局工作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谅解书、户籍证明、长泰县公安局(泰)公(刑)鉴(伤)字(2016)1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昕峦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昕峦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昕峦拒付车费并殴打的士司机,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不但不听从劝阻,还谩骂、殴打执勤人员,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相关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昕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舒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黄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