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黎浩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黎浩鹏,王艳臣,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王碧珊,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王洪君,黎敏玲,佛山市朋达贸易有限公司,黎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颜学。被执行人黎浩鹏,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王艳臣,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锦雄。被执行人王碧珊,女,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碧珊。被执行人王洪君,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黎敏玲,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朋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君。被执行人黎锦雄,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鑫润泽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至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朋达贸易有限公司,王碧珊,黎锦雄,黎敏玲,王艳臣,黎浩鹏,王洪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67907.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