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6550号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四川信都实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武,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宇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被告王洪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宽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洪斌立即向宽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991元、水费425.3元、电费1933.7元、垃圾清运费56元,合计7406元;2.王洪武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宽宇物业公司为成都御都花园别墅物业管理公司,王洪斌是金牛区蜀汉路528号成都御都花园别墅*栋*单元*号房屋业主。2011年12月19日,宽宇物业公司与御都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签订《御都花园别墅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宽宇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联排别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2.2元收取,王洪武应当在每月25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对逾期两个月仍未交纳物管费、水电费的住户,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王洪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共拖欠宽宇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991元、水费425.3元、电费1933.7元、垃圾清运费56元,合计7406元。宽宇物业公司多次向王洪武催收拖欠物业费,王洪武一直拒绝交纳。王洪武辩称,王洪武未与宽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宽宇物业公司未向王洪武催收过物管费。王洪武现在没交物管费,是因为宽宇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责任。王洪武家在2016年1月30日被盗,损失六、七万元,宽宇物业公司未向王洪武提供监控,也没有协助报警,故王洪武要求宽宇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洪武系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8号御都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房屋业主。2011年12月19日,宽宇物业公司与御都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御都花园别墅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宽宇物业公司为御都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约定服务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第十条约定宽宇物业公司代为收取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等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约定联排别墅按每月每平方米2.2元收取等内容。王洪斌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713元,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王洪斌应交纳物业服务费4991元、水费425.3元、电费1933.7元、垃圾清运费56元,合计7406元。王洪斌承认宽宇物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洪斌抗辩其未与宽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御都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及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宽宇物业公司签订的《御都花园别墅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对王洪斌具有约束力,王洪斌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王洪斌对其在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共计7406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宽宇物业公司要求王洪武支付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740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王洪武抗辩宽宇物业公司在其被盗过程中存在不能提供监控、未协助报警应承担相应赔偿问题,本院认为,宽宇物业公司向其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洪武应当根据约定向宽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垫付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王洪武称宽宇物业公司应向其赔偿损失,但王洪武并未提起诉讼,故对王洪武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91元;二、王洪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水费425.3元、电费1933.7元、垃圾清运费56元。如果王洪武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洪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志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