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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夏书芳、吴延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书芳,吴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302号申请人:夏书芳,女,汉族,1970年07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吴延柱,男,汉族,1970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延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