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督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广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广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324民督96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邓治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向东,系联社营业部主任。被申请人宋广乾,男,195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宋广乾于2006年1月20日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1月18日,双方约定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在约定月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付,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尚欠70000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宋广乾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从2007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按月率7.5‰计付,从201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率11.25‰计付),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广乾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从2007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按月率7.5‰计付,从201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率11.25‰计付)。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宋广乾承担。被申请人宋广乾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