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吕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吕娟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6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兴花,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娟娟,女,汉族,系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鲁军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人民陪审员 王洪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