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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187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6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兵,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琼,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2日。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