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包志平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志平,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770号原告:包志平,男,汉族,生于出生1986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10256431,住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邻封村8组78号。委托代理人:曾斌,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佳川,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新生街235号。法定代表人:刘运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包志平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1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因原告包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包志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瑜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