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394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嘉伟,张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3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嘉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佩霞。上诉人荆嘉伟因与被上诉人张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荆嘉伟,被上诉人张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嘉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张佩霞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佩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舅甥关系,2014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佩霞(老舅)现金壹万元整,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一审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对原告陈述进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借条向上诉人主张还款,上诉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因其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还款,该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经核实原审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方式,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荆嘉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荆嘉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