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左金中与宁文华、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金中,宁文华,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左金中,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文华,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玲,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左金中申请执行宁文华、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