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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左金中与宁文华、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金中,宁文华,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左金中,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宁文华,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玲,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左金中申请执行宁文华、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