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周士兵与张青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周士兵,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张青朝,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申请人周士兵与被执行人张青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刘伟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