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300号原告赵某,女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祁某,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