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吕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349号原告:毛某,农民,系吕小想之母。被告:李某,农民,系吕小想之妻。被告:吕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西两洼乡前铺村,系吕之寒之母、吕小想之妻。被告:吕某乙。李某,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西两洼乡前铺村,系吕某乙之母、吕小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吕某甲、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