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法成与马卫民、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成,马卫民,朱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764号原告:孙法成,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马卫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朱红梅,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孙法成与被告马卫民、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法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孙法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