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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法成与马卫民、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成,马卫民,朱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764号原告:孙法成,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马卫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朱红梅,住山东省宁阳县。原告孙法成与被告马卫民、朱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法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孙法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