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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与王军岭、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岭,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岭,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护士,住邢台市桥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穆吉兴,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民,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军岭因与上诉人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和王军岭均不服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邢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49号仲裁裁决,均向一审法院起诉后应当并案审理(即立为一个案件,作出一份裁决)。一审法院分立两个案件,作出两份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军岭、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