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冼锋、杜秀慧、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莫海丹、钟前波诉讼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冼锋,杜秀慧,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莫海丹,钟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52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庭。被执行人: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钟前波。被执行人:冼锋,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140号××房。被执行人:杜秀慧,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18号××房。被执行人: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西郊。法定代表人:莫接。被执行人: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庆大道财政局后背。法定代表人:梁成坚。被执行人:陈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荟文一街1号××房。被执行人:莫海丹,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南下濠洲××号。被执行人:钟前波,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18号××房。本院在执行本院商事庭移送执行广州市再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冼锋、杜秀慧、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华、莫海丹、钟前波缴纳诉讼费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志能 关注公众号“”